不論事假或病假,(1)未經家長簽署,(2)未有班主任與校方之核准者,(3)在缺席兩星期仍未辦妥請假手續者,均作曠課處理。

遇身體不適或特別事故,須早退者,須往校務處登記,並知會家長到校隌同返家。中四級或以上同學外出午膳時若遇不適,而須早退者,亦需先由家長致電通知校務處職員,翌日再辦理請假手續。

  • 病假申請
    • 學生如因患病缺席上課,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上午7時45分至9時正致電回校請假,否則作曠課論。
    • 病假手續:帶同已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之請假表,交正班主任覆核簽署,再到校務處登記蓋印,方為完成病假手續。須兩星期內完成,否則作曠課論。
    • 學生如需出席任何醫療跟進,須兩日前提交病病假申請。
  • 事假申請
    • 學生若因事缺席上課,必須在最少兩個上課天前向校方提出申請。
    • 一般事假申請包括:紅事、白事、校外參賽、校外課程和校外考核等;學生家長/監護人需填寫及簽署手冊請假表,經正班主任簽署,然後到校務處登記蓋印,方為完成事假申請手續。
    • 特殊情況的事假申請,如遇突發事故或其他狀況,學生需帶同已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寫的家長信及已簽署之手冊內的請假表,先交予學生事務副校長或訓導主任批核,再經正班主任簽署,最後到校務處登記蓋印,方為完成事假申請手續。
    • 學生非因疾病,或不得已之事故,不應隨意缺課;外遊將不獲校方批准申請。